莫名成了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

2019-05-22 来源:本站 浏览:2054

  本报讯(记者范跃红通讯员张永睿)5月14日下午,赶了近三个小时车程的王欢来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,送上一面“秉公执法为民办事”的锦旗,感谢检察官帮他摘掉了被执行人的帽子,让他的公司可以顺利经营下去。

  “我不认识他。”“我也不认识他,看来我线日,王欢和告他的原告黄一山在西湖区检察院碰面了,相互对视后说出了这样一番话。黄一山为什么说告错了?这中间发生了什么?

  事情还得从5年前说起。2014年5月的一天,在杭州做建筑材料供应生意的黄一山,在店内接待了一名自称“王欢”的客人。对方告诉黄一山,他的哥哥王建强在附近承包了工程,需要订购黄沙、水泥、砂石等。经过讨价还价,生意达成,黄一山按时将材料运到工地,钱也是“王欢”的哥哥王建强转账给他的。2014年10月底工程结束,黄一山与王建强、“王欢”结算,材料款总共是9.5万余元,王建强已经支付了5万元,剩下的4万余元由“王欢”写了一张欠条交给了黄一山。

  然而,就是这4万余元,黄一山要得并不容易。直到2015年春节前后,王建强才又打过来3万元。剩下的1.5万余元,再也没有下文。起初,王建强还接电话,后来,连电话都不接了。电话不接,人也找不到,无奈之下,黄一山在2016年以“买卖合同纠纷”为由向法院起诉。

  但欠条上除了“王欢”的名字外并没有其他的信息。黄一山除了知道“王欢”和王建强是浙江某个县的人,最多也就知道王建强的电话,并没有任何关于两人的个人信息,怎么告?

  于是,黄一山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。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信息,这个县里叫“王欢”的只有4个人。黄一山根据对方的年龄判断指认了一个“王欢”,以其为被告向法院起诉。但这个“王欢”并没有出庭应诉,法院在2017年7月19日作出缺席判决,“王欢”应该支付黄一山1.5万余元,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,法院进行了公告送达。之后,该案进入了执行程序。

  2017年11月20日,王欢发现自己的银行账号被银行冻结,这对于做生意的他来说影响巨大。经向银行了解,确认是基于法院的判决才冻结他的。随后,王欢向法院了解,才知道自己被人告上了法庭,并且要还款1.5万余元。王欢纳闷了,自己并没有在杭州做过生意,更没有和黄一山做过生意,怎么就被黄一山告了呢?

  经联系黄一山,黄一山确认和他做生意的是王建强和“王欢”。在律师的帮助下,王欢了解到王建强确实和自己是同一个县的人,也确实在外做工程生意,并且了解到王建强有个同父异母的兄弟叫“王欢”,但现在叫张明亮。2018年下半年,他向西湖区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。

  该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后,将案件转交民行部门办理。民行部门的检察官调取了法院的相关案卷材料及王欢、王建强、张明亮的户籍信息,查实张明亮的曾用名叫“王欢”。检察官询问了黄一山,黄一山证实和他做生意的确实是王建强和“王欢”,但并不知道“王欢”是张明亮的曾用名。

  于是,检察官联系上了张明亮,在今年1月28日先安排了黄一山和张明亮会面。张明亮承认欠条是他所写,“王欢”是他的曾用名。接着,检察官又安排黄一山和王欢见面,就出现了上述的一幕。

  该院认为,原审判决认定主体错误,遂于2019年2月依法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,建议法院依法再审。法院作出再审裁定并依法再审。再审期间,黄一山主动撤销起诉,法院依法予以准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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